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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哈尔滨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条例(草案)》。据了解,《条例(草案)》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标准,已建成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同时,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设置在建筑低层部分,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据介绍,我市是全国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呈现出老龄化、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的明显趋势。截至2022年底,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242万人,占全市户籍总人口的26.4%。但从总体上看,占我市老年人选择意愿96%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仍没有形成规模、覆盖率低,其中服务设施配建不到位是突出的制约瓶颈。目前,全市街道老年人照护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驿站的配建率远低于国家要求,很难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每年接收市人大代表所提交的涉及养老服务问题的意见建议10余件,平均占到委员会接收意见建议总件数的24%。2021年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召开期间,郭成彬等10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盘活党政机关等所有闲置房屋切实解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民生领域一房难求问题的议案》,今年初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召开期间,刘莉等30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哈尔滨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条例>的议案》,充分体现了代表们对解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难题的急切企盼。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立法,成为必然。
在分组审议中,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明确了编制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草案规定,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编制规划应当按照就近可及、相对集中、医养结合的原则,分层分类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优化布局和功能定位,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草案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配置标准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租赁、新(改、扩)建等方式,统筹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条例(草案)》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草案规定,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设置在建筑低层部分,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二层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设置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设置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满足消防安全、紧急救援、卫生防疫、通风采光等要求。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记者:尹明
题图摄影:哈报手机记者 傅强
编辑:刘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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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位残疾人士登上黄山 互利互勉共建生活希望 中国新闻网